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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所谓恤其家者,不止于罚兵工食以恤之,仍有题奏荫子世袭之恤也。
凡若大阵败走、被贼杀死、官兵伤在背后者,还以败事论,并不优恤,仍罪其各家并原募之人。
凡器械借代、顽钝欠利、私擅更易军装器械、入场忘带一件以上者,军法捆打,照临阵事例,伍队长总哨官连坐。
凡行列不齐,行走错乱,擅离队伍,点鼓不行,闻金不止,按旗不伏,举旗不兴,开旗不接,得令不传,传令不明,道路挤塞,言语喧哗者,俱治军法。
凡临战,布阵已定,移足回头,行伍挤拶,稀密不均,俱斩其哨官长牌手并所犯。
凡不拘昼夜,但系中军起火铳,炮齐起,即是忽然警急,各官兵不必待候常令,即各自扎营,遇敌即战,不必取禀中军号令。
凡差探贼塘报及官兵有闻贼中消息,不拘要紧不要紧,不许官兵於中途邀截问答,径自闭口,速赴主将陈说之后,许宣於众者,方可与把总等官说。若未见主将之先,敢於中途因人问起,即便说出,但有一人先知在主将之前,定以泄漏军机,问者、答者皆坐军法。就是本管的把总哨伙伴问,也不许对他说。又或有已经禀知主将之后,蒙分付不许传说者,到底不许再泄,敢有以强固行要问者,许原人禀来,一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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