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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挖了这么久的坑,你们终于跳了 (第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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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根据原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能拿出来的大概有五种证据。

第一是工资发放记录或者发放凭证,缴纳各项保险的记录。

第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可以证明身份的“工作证”等。

第三,劳动者填写的招聘表或者登记表等记录,当然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都算。

第四,则是考勤记录。

第五,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都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周云目前手头的证据有工资发放记录,都是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发的。

虽然是按照每天计算,但或许是因为康伟伦干的时间长,所以都是按照半个月来转账的。

然后就是和中介的聊天记录,就是加了中介后,对方发来的所谓“待遇”,就是一天两百,还有稳岗补贴等等的记录。

所以其实现在能拿出来的已经有两种证据了,接下来如果还能有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就足够了。

周云的核心观点是,证明康伟伦和中介公司以及分拣中心那边是劳务派遣关系!

而劳务派遣的硬性规定就是,被派遣者必须和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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