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七章 规则 (第4/8页)
世乐的答案和他的第一直觉相吻合,可越是这样,越是让人难以接受。
起初,万晞华做事方法有问题,对待手下严苛,视卧底生命于不顾,错了么,肯定错了。
但这是选择问题,品格问题,不掺杂任何刑事成分。
换句话说,在龙鼓滩上,周瑜不去救招喜悦,事后不管招喜悦是死了,还是毒瘾缠身,万晞华不用负上任何责任。
负责任的肯定给她上毒品是严世孝。
所以不管是她,还是简国曙,当时敢这么做。
周瑜当时和李文斌通过话之后,去问过内部调查科。
内部调查科就一句话,没问题,而且他们也没有资格查一个总警司。
内部调查科的主管才是总警司,怎么可能能查总警司呢?
“那如果总警司有问题,你们内部调查科就什么都不用做?”周瑜向面前的白衣质疑道。
“周r,警队法例规定的很清楚,如果你忘了,我帮你回忆一下。
你具体的问题就是觉得在上次的行动中,没有立刻冲出去救卧底的抉择错了。
法例232,第三条2:包括不合理或不必要的行使权能要受处分,括号,督察级和员佐级。
是宪委级,你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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