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字卷 第三十三节 内参,编者按 (第6/7页)
起了朝廷震怒的案件却是如此简单,完全不像外人所想象的那般神秘复杂,甚至在黄汝良看来,一个稍稍有些刑部办案常识的官吏,甚至吏员都能查清楚。
科就这样一桩简单的案件,却因为受案一查的县令的缺乏经验加上仵作的粗心大意,府一级层面的缺乏调查,推官刚愎自用,自以为是,南京刑部懒政惰政,按部就班的沿用原来的证据,这一一抽丝剥茧的分析出来,让人不得不佩服作者所花的心思。
关键在于这篇文章涉及到的层面不仅仅是刑部的问题,更深层次的还涉及到了吏部选官授官和都察院对官员考察考核机制,作者在文章里很显然还是有所保留的,但仍然若隐若现的提出了一些质疑和担心,并给出了一些方向性的建议和意见。
不过在最后那所谓的编者按中,语气却陡然变得犀利尖刻,接连质疑了几个关键性的问题。
为什么县令在中举后未进过任何历事尤其是刑律方面的事务就直接授官为县令了,而专门聘请了钱粮师爷,却未聘请刑名师爷也是一大问题。
在县令的辩驳中称自己无钱聘请两名师爷,自己的俸禄远远不够,甚至连钱粮师爷的薪俸都还是欠着,要等待从当年的赋税杂税中收取费用来填补,这个问题一样值得人深思。
黄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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