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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章 行使监督权需要理由? (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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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不说话,对方有两个理由,一个是说原告的申请没有说明理由,第二个则是说涉及商业机密。

基本上可以说,“没有说明理由”这个理由是现在信息公开申请中最常见的理由。

很多行政机关都是用这个搪塞的,就是说诶你要申请公开,那你得有必须公开的理由才行,不然平白无故的你说你申请什么。

然后很多人就会被哄住了。

这里周云根本没写什么什么理由,因为没必要写,想申请就申请。

这和之前烂尾楼那个不一样,那个要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申请,就是要规避商业机密的理由。

但是这里一方面是没必要,另一方面……也没证据,就一份合作协议,这玩意是不够的。

双方陈述完,接下来就是举证质证,周云的证据就是申请信息公开材料,以及对方的两份答复书。

而被告这边则是拿出了很多证据,最直接的就是当初和承包方也就是康得建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这些东西。

用这个来证明罗弘轩申请的信息是商业机密。

很快便来到了法庭辩论环节。

周云率先开口道:“被告一在答辩称我方的申请没有说明理由,我认为这简直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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