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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章 行使监督权需要理由? (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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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刚说出来,上面的审判长就眼皮一跳,赶紧敲了敲法槌道:“原告代理人,请注意一下你的发言。”

周云马上表示注意,然后又道:“刚刚我用了一个不太好听的词来形容被告的答辩,主要是因为,被告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甚至都没有理解到信息公开的核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你可以说你不知道这个,那在2019年,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的时候,司法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的时候也说过,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也就是说,申请公开不需要理由,这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在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所以被告的意思是,我还得和你说我监督你的理由?行使监督权需要理由?”

这是在实务中被搪塞最多的情况,做过相关实务的都知道,最简单的套路,上来先让你写一个信息用途。

就是说你申请这个公开是做什么用的。

很多人不知道,那人家让写就写,结果写了后人家又说了,你看你是用做这个的,那得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行了,你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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