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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章 行使监督权需要理由? (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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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准备吧,到了这一步已经落入套路了。

说到这里,周云笑道;“你不会连你们司法部门的老大……咳咳负责人说的话也不知道吧?”

审判长又敲响了法槌:“原告代理人,注意一下自己的情绪,不要老说和本案无关的事,警告一次。”

周云撇撇嘴,还能不能让人好好说话了。

事实上《条例》其实有规定,第三十五条说,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你看,就是一个简单的扩大化,人家规定说是申请的数量和频次超出合理范围,那可以要求说明理由。

但实务中呢,反正就是先让你说理由……所以周云就要好好掰扯掰扯。

他倒是无所谓,就怕对方不敢掰扯,这要是深入下去,那可就不好说了。

“第二个,说是涉及商业机密,这更可……证据不足,《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而被告的举证无法证明所谓的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这同样是实务中很容易混淆的一个点,不是因为涉及商业机密才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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